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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意见的通知
国食药监注函[2010]18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、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: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《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》,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。
一、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、直属单位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成书面意见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反馈。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请于2010年10月30日前反馈。
二、意见反馈方式
(一)电子邮件:hysmsh@sda.gov.cn
(二)传真:(010)88389796
(三)邮寄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化药处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,邮编:100810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○一○年九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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